《宗委會》

三、真佛宗雷藏寺及分堂(同修會)規則      

NO 編號 原章程   最後修正條文 

  頁次 行數 條文  

1 A 64 5 「弘法人才」是包括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下同。 「弘法人員」是包括上師、教授師、法師、講師、助教、各寺堂負責法務人員。下同。 

2 二 65 3  (多出,全刪)(同原章程) 

3 B 67 4 引度眾生皈依 (同原章程) 

4 C七 71 2 弘法人才 弘法人員 

5 D五 71 3 不能以代表寺堂或代表本宗派的身份去參與從事任何政治活動 不能以代表寺堂或代表本宗派的身份,去參與從事任何政治活動 

6 D七 71 9 本宗各寺堂負責人及所有同門均不得私自利用宗派文宣派發任何私營傳單或私人廣告 本宗各寺堂負責人及所有同門,均不得私自利用宗派文宣派發任何私營傳單或私人廣告 

7 E六 74 5 六、各寺堂所有一切籌款都須由「核心小組」核准。 六、各寺堂所有一切籌款都須由「核心小組」核准。 七、各寺堂為籌建寺堂而舉辦法會、活動,或刊堂廣告,必須 ﹕(1)已擁有寺堂建地。(2)經當地政府合法註冊。(3)產權屬於寺堂組織。(4)贊助款或報名費,應直接匯進該登記組織之銀行帳戶。(5)支票抬頭開給此登記組織,須避免使用個人名義。 

8 --- 74 6 一九九八年二月十日訂定, 二零零零年一月一日訂正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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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盡形壽禮敬傳承。敬師,重法,實修。
願盡形壽奉法持戒。願盡形壽眾善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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