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央社記者吳顯申報導說,新加坡1995年底通過「贍養父母法案(Maintenance of Parents Act)」,在維護東方傳統孝道與現代社會公民權益之間,取得有效平衡,以符合未來人口老化的社會需要。 贍養法案通過後,於次年6月,政府在社會發展部下設立的「贍養父母仲裁庭」開始運作,免費為60歲或以上,無力自養的老人主持聆訊,和決定是否發出贍養令。 法律條文規定,當一位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公民的老人的總收入、預計收入和其它經濟來源無法維持他的基本生活,包括住所、食物和衣著時,才夠資格申請。 凡是60歲以上、無法養活自己的新加坡公民,都可由子女、獲准團體,或照顧申請人起居飲食的親友、慈善機關派出的代表人,或親自向仲裁庭登記處申請贍養令。根據法令,未到60歲的新加坡公民,必須是有病在身或者是殘障者,才可提出申請。 對那些藐視仲裁庭的人,包括阻礙仲裁庭聆訊工作,或不遵守仲裁庭所發出的贍養父母,將被罰款5000新元以下(約2700餘美元),或監禁6個月以下。如果任何一方不滿仲裁的結果,可上訴到高等法庭。 仲裁庭的基本方針是儘量以協調解決,減少對簿公堂。仲裁庭在做出仲裁前,必須考慮多種因素,大體上有兩種狀況,它是不會發出贍養令的:第一種:答辯人的經濟能力不足時。第二種:在審訊前的調解過程中、在審訊過程中或審訊結束時,申請人與答辯人達致協議,即答辯人願意支付申請人同意的贍養費用數額,雙方決定不須通過仲裁庭發出庭令。 通常要求更改庭令的申請包括:申請人要求增加贍養費、或者要求另外一名子女也遵守庭令、也有子女要求減低贍養費、要求其餘兄弟姐妹一同分擔、甚至有些子女拒絕給錢。這些不遵守庭令的子女下場,就是坐牢。 自「贍養父母仲裁庭」開始運作以來,一方面是申請要求贍養的法律援助案件逐年減少;另一方面,在仲裁法庭上,也演出了一齣齣的人間悲劇和醜劇。(相關報導見第7版) 松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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