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園》
捨親恩 忘孝道
家庭是非難理清

新加坡贍養父母法案施行以來,許多案例令人深思。案例中,風流成性的75歲男子,拋妻棄子,竟還理直氣壯地向七名子女追討贍養費。結果遭到仲裁庭拒絕;

案例中,一名76歲的老婦在老伴三年前去世後,每個月輪流到四個孩子的家中短住。可是因爭吵被趕出,仲裁庭下令她的四名兒女每月必須輪流為她提供30天的住宿,或共同負擔她住到療養院的住宿費和足夠的生活費。結果,四名兒女寧可付贍養費,也不願和老母同住;

案例中,一名72歲老翁通過仲裁庭要求大兒子提供每月800新元的贍養費,但兒子卻在庭上,指老父曾性侵犯他的岳母和兩個孩子,並請求仲裁庭駁回其父的申請;

案例中,一名78歲的風流老翁娶了四個老婆,生了26名子女,向仲裁庭申請要其中17個子女每月負擔他住在養老院的1500新元。老翁的申請遭到其中8個子女的反對。而帶頭的是其中一名非常富有的兒子,結果仲裁庭下令其中13名子女每月共支付1450新元的贍養費;

案例中,一名69歲的老婦不但經常痛打和燙傷孝順的女兒,而且明明自己錢夠用還兩度向仲裁庭申請贍養費,結果遭到仲裁庭駁回。但孝順的女兒為了息事寧人,仍答應給予每月200新元的贍養費,並且寫了一封信給仲裁庭;

案例中,一名雙目失明、患有痴呆症的84歲老婦人,要求三個孩子照顧她。可是法庭發現這三名兒子生活同樣拮据,於是政府委任的贍養父母總監,安排老婦住進養老院,而不是要子女每月付贍養費;

案例中,有姐姐要求分擔奉養父親,卻遭到弟弟刺死的慘劇。

一位仲裁員則警告說,有經濟能力的為人父母者,不應濫用贍養父母仲裁庭向子女索取贍養費,否則可能面對自付法庭審理費用的懲罰。

立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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