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國新聞》
入住天數不足 中國移民申請入籍加拿大遭拒

【本報訊】中國新移民劉穎(Ying Liu,譯音),在申請入籍加拿大前後多次返回中國,雖然她只欠67日就累積夠法定「四年住三年」的天數要求,入籍官指她無意以加國為家,而拒絕她的入籍申請。劉穎不服上訴,加國聯邦法院裁決維持原判。

資料顯示,劉穎2001年1月16日移民抵達加國,2004年2月20日遞表申請入籍,總計居住天數有1,028日,離法定「四年住三年」的1,095日少67日。一般而言,入籍官可以就不足天數而酌情處理,但本案中,入籍官卻以當事人無意以加國為家為由,拒絕申請。

這位新移民於2001年與丈夫和女兒抵加拿大,而丈夫不久後因語言障礙而遷回中國生活,女兒也在入籍成為公民後,回到中國留學。至於劉穎則在入紙申請入籍前後,多次回到中國,而且留華日子愈來愈長。

據加國《公民法》規定,入籍法官以「通常居住」為標準,按要求須申請人在四年內最少住三年,舊案例容許入籍官酌情考慮未足居住天數的申請個案,關鍵在於「以加國為生活重心」。而劉穎個案中,官員顯然引用這個原則而否決申請。當事人不服裁決,並提出抗辯,指她入紙後仍留在加國。她返回中國是因為期間懷孕及流產,返華是要得到家人精神支持。

入籍官則以當事人移民來加後沒有找工作,只靠投資所得的利息維生,而且入紙申請入籍隨即變賣在加物業,又在入紙後兩年內三度返中國,在華日子愈來愈長,作為拒絕理據。

聯邦法官的司法覆核,純粹按呈堂資料以決定入籍官裁決是否合理。法官指入籍官雖然錯以是否「加拿大化」作為檢核標準,但法官也指明立法精神是要求獲得公民資格的人,平日有機會去融入社會,爭取「加拿大化」,這要生活在加拿大社會中才能做到,不能「偷工減料」。

有律師指出,劉穎的案例有警示作用,提醒新移民,如果未能住滿三年並順利入籍,當事人就要從頭計算,在再次遞表申請入籍前的四年住足三年。他相信政府要發出明確訊息,不歡迎那些打算一入籍就回流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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